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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时间:2025-04-05 15:31:55
有些国家宪法明文规定调查权,且其以单独列举的方式规定此项权力。
英国宪法中议会主权的学术传统与功能主义之间存在着重要的理论关联。白芝浩就是在这样的时代和思想氛围中提出自己关于英国宪法中议会主权的独特见解的。
正是在戴雪的框架和基础上,詹宁斯完成了对20世纪英国宪法的再一次的学术法典化。在具体的责任机制上,汤姆金斯认为存在两种形式:(1)极端形式,即不信任投票和内阁总辞职。(2) 宪法的范围:包括宪法性法律(law of the constitution)和宪法惯例(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二者共同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3) 宪法性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宪法惯例不是法律(laws),但属于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12】 在布莱克斯通的结构化描述中,英国国王既是议会的一部分,又是行政机关的首脑,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要素。【56】当然,在戴雪的时代,这些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备。
戴雪恰恰是在古典自由主义行将衰落之际对英国宪法进行学术法典化的。(3)政治责任制的制度设计。【86】关于这一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演变过程,参见何涛:《佩迪特无支配自由观的演变及其共和主义国家观的挑战》,《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4期。
事实上,英国宪法的张力恰恰就在于议会至上和法律至上这两个并存于英国宪法之中的两个至上的结构性与原则性关系之中。【37】[英]白芝浩著:《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页。上述考察基本达到了这一目的。戴雪不同于白芝浩,是一个明确的规范主义者,是追求法教义学体系的法治主义者。
至少他应该对与他切身相关的那部分法律有所了解,以免他身为社会的一员,却对社会加诸他的责任义务一无所知,并因此招致责难或造成诸多不便。汤姆金斯的理论立场非常明确,认为以政治责任为核心的英国政治宪法来自于英国宪政秩序内部,是共和主义原理制度化的产物,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认知和实践上存在诸多误导,法律宪政主义就是一种危险的误导。
【16】 布莱克斯通紧接着用很大篇幅讨论了议员资格及其选举、议会内部的议事规则等问题。(2)基于上述信念,白芝浩的处理方式是保留原版,只对宪法本身的变化(规范)及已经发生的宪法变化(实效)作为外在素材予以描画。这是柯克所代表的17世纪的故事。如何研究呢?白芝浩使用了美术中的一个术语,即素描,这大体表明作者将运用一种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
在第一卷第二章议会专题中,布莱克斯通对议会至上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与论证。政府中体面的部分是必须的,因为其主要力量就建立在这部分的基础之上。戴雪的宪法概念建立在对宪法的一种二元分类基础之上。遗憾的是,戴雪尽管在其宪法概念和制度体系中包含了宪法惯例,但对其法律属性和宪法功能之认知与探究缺乏深入的理论反思与对待。
布莱克斯通对英国宪法的结构性认知已经具有了政治(political)的维度,通过对议会至上原则的论证表达了对光荣革命成果的普通法承认,尤其是对革命之后更加清晰的宪法分权结构的承认,确立了英国宪法中立法权高于司法权的正统观点。在汤姆金斯看来,法律宪政主义在英国公法学界有着非常强大的学术影响,其中的主要作者未必在所有观点上取得一致,但却分享着基本的学术共识或倾向。
为何白芝浩特别看重英国宪法中的内阁呢?我们需要先从尊严—效率二重结构入手。 然而,戴雪的学术法典化的工作并不意味着英国宪法在理论和制度上的终结。
此外,戴雪在《英宪精义》中也提到了主权的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只是他对此类限制的宪法机理没有深入探讨。这就回到了汤姆金斯所概括的英国政治宪法的核心规则。相反,公法中的功能主义风格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趣的是,一方面《英国法释义》出版之后深刻影响了北美大陆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另一方面北美人民又根据洛克的人民反抗权理论发动了独立革命,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这种制度变革并非英国宪法的首要任务,也不大容易获得英国人民自身的赞同,因为他们从英国君主那里已经感受不到支配关系和复辟可能性了,相反,他们感受到的是英国君主所代表的民族的光荣传统和高尚德性,即所谓的尊严部分,而这种感受是英国非常独特的一种爱国主义和宪法认同的基础。戴雪使用了规则(rules)而非法律( laws)来表达其宪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当然,布莱克斯通在这里的拒绝主要是基于政治理由和实践理由,而非学术理由,他最终对议会主权的认定也是有前提的,即英国宪法得以继续存在。以议会主权为代表性原则的一元民主制是英国宪制的核心特征,是英国宪制闻名于世的基础性支撑。
但是它们却是所有工作赖以完成的必要前提。显而易见,这些研究对象适宜于使用科学的处理方法,其目的是探求自然原因和内在法则的运演……【32】 确实,由于缺乏浓缩为一个文件的成文宪法,如何认知和理解英国宪法长期以来依赖于普通法的叙事传统,布莱克斯通对议会主权之阐释也基本限于历史和原则的层面。
【30】 白芝浩通过短短一句话陈述了基于政治视角的英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的难点。白芝浩对内阁的分析是对英国宪法效率部分的结构原理的深刻洞察,深化了对英国宪法的结构认知。
在该书中,詹宁斯在某种意义上回到了白芝浩,正面面对英国宪法的政治因素或惯例。布莱克斯通之后的学者将分别从其普通法和议会主权两个维度不断汲取营养。【45】这表明戴雪的宪法是一种政治法(political law)。【14】 很明显,布莱克斯通所引述的柯克的有关论述是关于作为高等法院之议会的权力的,但他本人的评注基本上都是关于作为立法权主体的议会的权力的。
戴雪的这一宪法概念影响到了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法的特定理解和思考,如陈端洪认为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含义,适用于中国宪法的研究【43】,而翟小波则认为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44】。如何限制议会主权显然成为英国宪法学者的共同理论任务,但具体学术路径的分歧则一直存在:是在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推进英国宪法的成文化,建立美国式的标准司法审查制度,还是延续英国议会主权的传统,通过政治过程的原则论证与制度设计来促进议会与政府行为的理性化?对英国宪法的学术表达是坚持白芝浩式的功能主义描述路径,还是需要寻求某种规范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些影响英国宪政走向的根本性理论问题没有被戴雪的学术法典化所终结,而是在戴雪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了深化。
基于政治视角的宪法学,就其规范层面而言,也包含了体系化的理论任务。尽管英国的普通法院在推动英国宪法发展过程中贡献极大,但对于1688年光荣革命的处理却非常接近于一种阿克曼意义上的巩固(consolidating),充当了具有代际综合性质的英国新宪法的维护者(preservationist)。
布莱克斯通以其普通法学养和政治成熟对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宪法作出了非常精彩的结构化处理,尽管其中的张力不可能根本消解,但其理论完成了英国宪法学学术话语的转型。【66】笔者在运用洛克林的这一二分法梳理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时就曾发现过某种精确归类的困难,参见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4】[英]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43页。其主要关注点是法律的规制和便利功能,并因此而注重法律的意图和目标,并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社会政策路径。詹宁斯专门论述过内阁制政府(the cabinet government)而不仅仅是议会制政府。规定立法机关的形式及其选举模式的规则。
【36】[英]白芝浩著:《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7页。【50】 首先谈议会主权,这与戴雪的宪法概念(关于主权的规则)直接相关。
白芝浩抛开既往的叙事传统,在缺乏权威文本的背景下对英国的议会主权进行了一次深描。更加合理的政策建议可能应当是改革选举制度、改善议事规则和立法过程公开,侧重于提升理性审议,而不是屏蔽难以屏蔽的政党影响。
【51】戴雪接着对议会主权的结构原则进行了解释:议会主权是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的三位一体,简称为国王在议会中(the King in the Parliament)。第四要于可能范围内阐明各类规则在名理上之相互系属。